【扫黑除恶,治乱创安】“扫黑除恶”斗争小知识!

日期:2019-06-28 10:00:00

  近日,全国掀起扫黑除恶的飓风,一大波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,又该瑟瑟发抖了。关于“扫黑除恶”斗争,让我们一起了解相关小知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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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的?

2018 年 1 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出《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》,2018 年 1 月 23 日,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,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。

二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长时间?

为期三年(2018 年 -2020 年)。

三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?

2018 年:严态势,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;

2019 年:攻案件,提升群众满意度;

2020 年:建机制,取得压倒性胜利。

四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?

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、" 两个一百年 " 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,事关 " 两个一百年 " 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,事关人心向背、治乱兴衰,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,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、人民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密切相关。

五、“扫黑除恶”斗争的目标是什么?

答:让人民群众安全感、满意度明显提升;

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;

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,重点行业、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;

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;

让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得以铲除,社会环境明显净化,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;

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,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、规范化、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。

六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是什么?

坚持党的领导、发挥政治优势;

坚持人民主体地位、紧紧依靠群众;

坚持综合治理、齐抓共管;

坚持依法严惩、打早打小;

坚持标本兼治、源头治理。

七、“扫黑”与“打黑”有什么区别?

答:“打黑”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,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。“扫黑”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、巩固执政基础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,在更大范围内,更全面、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,不但要打击犯罪,还要打击违法行为。“扫黑”更加重视综合治理、源头治理、齐抓共管。

八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 " 四个重点突出 " 分别是什么?

突出重点地区、突出重点行业、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。

九、“扫黑除恶”斗争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些个方面?

重点打击12类“黑恶”势力:

1、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、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;

2、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;

3、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“村霸”等黑恶势力;

4、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;

5、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、渔业捕捞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;

6、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机场车站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市霸、行霸等黑恶势力;

7、操纵、经营“黄赌毒”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;

8、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;

9、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、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;

10、插手民间纠纷,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的黑恶势力;

11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;

12、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。

十、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?

包括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、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。

十一、什么是“黑社会性质”组织?

答:根据《刑法》第 294 条规定,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: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;③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,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,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
十二、什么是“恶势力”组织?

答:根据《刑法》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,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,应当认定为 " 恶势力 ":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。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,纠集者相对固定,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故意毁坏财物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,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、组织卖淫、强迫卖淫、贩卖毒品、运输毒品、制造毒品、抢劫、抢夺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以及聚众“打砸抢”等。

十三、" 软暴力 " 如何界定?

两高两部《指导意见》明确 "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,有组织地采用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破坏经济秩序、社会秩序,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《刑法》相关规定处理。" 这里的 " 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手段 " 就是软暴力。

十四、什么是 " 套路贷 "?

" 套路贷 "的 " 借款 " 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,所以 " 套路贷 " 是以 " 借款 " 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。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,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。

" 套路贷 " 假借民间借贷之实,通过 " 虚增债务 "、"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"、" 肆意认定违约 "、" 转账平账 "、" 虚假诉讼 " 等手段,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。

十五、什么是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?

所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,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,或包庇、纵容黑恶犯罪、有案不立、立案不查、查案不力,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。

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" 保护伞 " 的,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 " 保护伞 " 的名义捏造事实,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、陷害、打击报复的,也要受到法律处罚。

十六、" 保护伞 " 查处工作的重点是什么?

题线索移交反馈制度是否落实;

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相互协作;

案件过问记录制度是否落实;

摧毁经济基础情况。

十七、哪十类人不能进村“两委”班子?

1、 被判处刑罚、现实表现不好的;

2、 欺压群众、横行霸道、群众反映强烈,涉及“村霸”村闹、宗族恶势力、黑恶势力的;

3、 参加邪教组织,从事地下宗教活动,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;

4、 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,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;

5、 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;

6、 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、蛊惑群众上访,影响社会稳定的;

7、 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
8、 道德品行低劣,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;

9、 原村(社区)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;

10、患有严重疾病,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。

十八、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,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?

证人、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、鉴定人、被害人。

十九、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?

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:

①拨打公安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;

②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;

③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。

二十、通过哪些途径举报“黑恶”势力?

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举报,也可以通过电话、信件、网络等方式举报。

 

线索举报方式

举报邮箱:

xmgasaoheichue@sohu.com

举报信件地址:

厦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(厦门市新华路45号,厦门市公安局大楼)

举报电话:

110;0592-2262190;(24小时)

0592-2262365;(工作日)

发现有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,拨打市纪委监察委举报电话12388进行举报。

对举报黑恶势力犯罪、“保护伞”有功人员,最高奖励10万元。

政法机关将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,保障举报人的安全。对举报人实施报复的,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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